朝阳市双塔区选聘退役军人公益岗人员工作实施方案
2020-12-02
文章来源:未知

  为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问题,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公益性岗位安排下岗、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实施意见》(朝政办发〔2019〕40号)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我区退役军人选聘专项公益岗工作人员,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选聘计划

  (一)岗位设置

  岗位名称:社区双拥公益岗

  计划在全区招录58名退役军人,主要在双塔区各社区从事退役军人双拥及其他工作。

  (二)基本条件

  1.报名人员需为处于失业状态一年以上的双塔区城镇户籍的退役军人,本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龄要求: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选聘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辞退或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服役期间受过处分的;

  4.已接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并在职的;

  5.因闹访、越级访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6.有关法律规定不得雇用的其他情形;

  二、选聘办法

  根据《朝阳市双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选聘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工作人员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择优选用(详见附件)。

  三、选聘流程

  (一)报名

  报名时间: 2020年12月2日至12月8日(周六、周日休息)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咨询电话:0421-3851006 (双塔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

  (二)资格审核

  工作人员现场对报名人员情况进行初审,资格确认后收齐材料统一交由就业局公益岗办公室复审。评定结束对入围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格审核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纸,户口簿要求复印首页和本人页;

  (二)获得奖励的退役士兵需提供受奖证书和奖章原件、复印件,同时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

  (三)具有职业技能证书的退役士兵,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同时以退役士兵档案中《X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为依据,予以计分;

  (四)烈士子女需提供烈士证书、公安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为依据,原件、复印件;

  (五)档案不在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退役士兵,在提供(一)(二)(三)项材料的同时,需提供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登记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档案管理单位的公章。

  以上复印材料一式三份,需使用A4纸。

  五、工作待遇

  各岗位人员聘期与待遇按照国家及省、市、区公益岗相关政策执行,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工资: 900元/月。

  附件:朝阳市双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选聘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工作人员量化评分暂行办法

  朝阳市双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朝阳市双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选聘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工作人员量化评分暂行办法

  一、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二、奖励记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二)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三)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三、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1.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2.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3.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4.技师(二级),计7分;

  5.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四、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五、其他情况记分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勒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二)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三)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地方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减分情况: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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