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考之法律
2020-12-08
文章来源:未知

 例题速递

(单选题)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户到乙村,还未落到乙村,经朋友劝说,往深 圳打工。深圳打工十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一年零四个月。依法孙某应以()为住所地。
A.甲村
B.乙村
C.深圳
D.北京
知识速学
★法的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包 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社会职能,即履行社会公共事务。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 届任期规定为 5 年,在非常情况下,可以依法延长;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选举权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表的权利。二者通常合称为选举权。我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 3 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对某人定罪处罚的唯一依据是刑法。)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第 4 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 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②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③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行正当防卫。
④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一样都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3 年。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8 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做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虽然此时的被告是复议机关,但考虑到原告与复议机关可能不在一地,为方便原告起诉,该案件可以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2)以公开审理为原则;(3)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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