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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日常工作条例

时间:2018-01-23 09:18作者:Ada Wu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三)动植物检疫;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二、分项讲解

(一)法定检验检疫

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性的措施。

2011年《法检目录》中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902个,其中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3955个,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233个,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的HS编码3个。

《目录》由“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类别”5栏组成。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凡列入《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2.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抽样、检验和检查;

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三)动植物检疫

1.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5种情况)

2.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