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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血站执业

时间:2017-10-20 10:44作者:说来 点击:

首先我们一起看个题目:

1.根据《血站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的理由不包括:

A.《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的。

B.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

C.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D.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答案】D。解析:此题考察的是血站的监督管理的要求,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一)《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的;(二)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血站的监督管理:

1.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血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超越职权批准血站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血站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三)对血站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3.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4.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5.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一)《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的;(二)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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