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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秋季大连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时间:2017-10-17 14:07作者:说来 点击:

    为贯彻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根据《关于2017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师﹝2017﹞2号)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7年秋季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

2.已取得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通过教师资格面试,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省考人员)。

3.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符合辽宁省教育厅规定的直接认定条件且未认定相应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师范类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

3.专业条件:申请认定的学科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国考人员除外)。

4.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包含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和师范教育类“五大”)人员须必修教育学、心理学且成绩合格;

(2)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参加辽宁省相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2015年及以后取得有效);

(3)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5.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的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2003年6月15日后取得的普通话证书有效)。

6.教育教学能力条件: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须具备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学科相一致的、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如申请高级中学语文教师资格须在高中从事过20周以上的语文学科教育教学实践,其它依此类推)。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须提交《实践能力测试合格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职教师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须有20周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历(小学、初中不限);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须有20周以上高中教育教学实践经历。

7.身体条件:申请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三、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10月25日-10月31日7时至24时。

报名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国考人员请务必点击“参加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其他人员请务必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二)网上报名要求

1.选择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其中:国考人员、省考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面试科目一致;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所学专业一致。

2.选大连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

3.选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现场确认点。

4.根据网站提示和说明,如实填写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信息,上传照片,核对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

5.网报结束后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A4型纸,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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