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推动司法办案中矛盾的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听证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专家型人才可以不受任期年限限制。听证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2.当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照规定程序核实出库。因听证员出库,人员需要补充的,按照规定及时补充。(一)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坚实的群众基础,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5.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辖区行政区域内。1.从事法学、医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等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经验;2.从事司法鉴定、知识产权、网络信息、财税以及金融等实务工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所在领域的行业规范和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3.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实务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具备相关资质;2.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已经选任为听证员的,需取消听证员资格: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5.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涉案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者不正当利益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听证职责的;6.未经同意,泄露听证会的内容、过程或结果等重要信息,影响案件办理的;(五)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决定其出库,并通知其本人:1.听证员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3.听证员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报名时间截至2022年8月14日,逾期报名不予受理(以报名材料邮寄时间为准),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报名人员须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和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相关事宜咨询电话:0418-2199028。(1)扫描下方二维码,按照提示要求填写电子报名表格后,发送至邮箱fxsrmjcy@163.com("阜新市人民检察院"首写字母)。(2)完成网络报名后,个人自荐报名的需填写《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附件1);单位或组织推荐的需填写《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推荐表》(附件2),表格一式三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3)整理好报名表格、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从业证明或资质证明等报名材料,于报名时间截止前,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至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信封上注明"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材料")。邮寄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23号 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收,电话0418-2199028;邮编:123000(1)《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或《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表格双面打印,上附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相关从业证明或资质证明等履历材料复印件一份(建议在各复印件上注明"本件仅限用于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其他用途无效")。本院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等因素确定听证员候选人。本院对听证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后,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将拟任听证员人选通过"阜新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应取消其选任资格。拟任听证员人选经过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举办阜新市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任命会议,邀请入选听证员参会,作出听证员选任决定并向听证员颁发证书,组建听证员库,学习《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开展座谈交流活动。1.一经报名参加听证员选任,即视为授权检察机关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社会调查;2.担任听证员没有薪酬,可根据相关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阜新市人民检察院